天津职业大学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7-10 点击数:

天津职业大学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学校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  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外币)种类、接受单位、复核人、开票人及联次等。

  捐赠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第二章  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与保管

  第五条  捐赠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购新的领购制度。

第六条  学校首次申领捐赠票据时,应当提供《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申请函,在领购申请中需详细列明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

  第七条  学校再次领购捐赠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及存根,经财政部门审验无误并核销后,方可继续领购。

  捐赠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票据领购、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接受捐赠以及捐赠收入的使用情况等。

  第八条  学校领购捐赠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

  第九条  学校领购捐赠票据时,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财政部门支付财政票据工本费。

  第十条  学校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

  第十一条  学校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三条  学校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十四条  学校设置捐赠票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以及接受捐赠和捐赠收入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学校遗失捐赠票据的,应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第十七条  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捐赠票据,由学校负责登记造册,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后,由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十八条  学校撤销、改组、合并的,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已使用的捐赠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捐赠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财政部门统一核销、过户或销毁。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下列行为,学校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四)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校若违反本办法规定领购、使用、管理捐赠票据,财政部门将责令学校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捐赠票据,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职业大学办公室                     20186 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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