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7-10 点击数:

天津职业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票据使用,加强财务管理,防范票据管理风险,根据《市教委所属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票据,包括银行结算票据、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各类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票据的领购、保管、核销等管理工作,校内各部门应配合财务处做好票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银行结算票据

第四条  银行结算票据包括支票、本票和汇票。学校财务专人办理银行结算票据的领购、保管和使用登记事宜,并设置银行结算票据领用登记薄,详细记录银行结算票据的使用情况,对作废的票据在领用登记薄中加以注明。

第五条  学校加强银行结算票据和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必须分别专人保管。

第六条  银行结算票据的使用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以按规定审批权限办理完整审批手续为条件,严禁违规开具银行结算票据。

第七条  学校一律不得提供、使用空白支票。开具的银行支票必须填列收款单位名称和金额,收款单位名称应与实际经济业务发生所取得的发票开具单位相一致。

第八条 学校要加强银行账户余额变动情况的管理,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九条  签发的支票由于收款方原因未能兑现而造成作废的,应附持票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并经核准本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无误后,方可再次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条  所有作废的银行结算票据应加盖作废章,随正确的票据作为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面;或者定期汇总登记后归档保管。

第三章   财政票据

第十一条  财政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

(一)收费票据是指单位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开具的收款凭证。学校使用的收费票证为天津市高等院校学生收费专用票证,主要用于学生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

(二)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学校使用的往来结算票据为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主要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学校暂收款项。由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学校代收款项。由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超定额水电费、补办/证卡工本费、公寓用品费、考试报名及考务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

3.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4.上级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学校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三)捐赠票据是指学校依法接受捐赠的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具体管理办法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收费票据、往来结算票据和捐赠票据须凭《天津市财政票据领购登记簿》向财政票据管理中心购买。

第十三条  学校应设置财政票据领用登记薄,并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购、领、销、存工作,对使用过的票据存根进行定期回收核销并归档。如有遗失,必须由当事人书面说明原因并经部门负责人签章确认后方可予以核销。

第十四条  财政票据的开具必须规范、正确,包括:(1)按序号填制;(2)项目填写完整;(3)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一致;(4)要加盖财务专用章;(5)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十五条  学校取得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拨付的资金,形成本校收入,不在向下一级单位转拨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高校之间、高校与科研院所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第十六条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   税务发票

第十七条  税务发票是学校依据经物价部门核准备案的经营性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向付款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服务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学校使用的税务发票适用于学校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主要包括技术开发费、技术服务费、技术成果转让费、非学历教育培训费、网络使用服务费、资料复印、打印及制作费、图书借阅延期归还费、洗衣、洗浴费等。

第十八条  学校向主管税务部门登记后,凭税务部门颁发的《发票购买簿》,按其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买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税务发票。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开具税务发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学校的发票专用章。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的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得转借、转让和代开票据,未经批准不得拆本使用票据。学校各部门禁止购买和使用假票据、不得自行印制票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开具票据,不得虚开票据。收费、开票工作必须由学校财务处统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应在收到款项后再出具票据。遇有特殊情况需先出具票据的,应由经办人员办理出借票据审批手续,填写《开票申请》,明确款项或票据收回责任人及收回期限,同时应具有合法有效的经济合同、协议或有效通知。

财务处在办理出借票据时,要在票据备查簿上办理登记领用手续,注明出借时间、付款单位、票据金额、票据号码等领用记录。

第二十五条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经物价部门核准,不得违规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按物价部门备案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天津市职业大学保健站的医疗收费专用发票管理办法按照卫生系统及社保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所属独立法人核算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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