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2-01-07 点击数:

   

天津职业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培训经费管理,根据《市教委转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教委财201722),参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津财规20175),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学校各单位使用预算内有专门拨款的财政性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等。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和审批管理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负责制订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申报年度培训费预算时,需明确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按财务审批权限审批后,由财务部门进行预算审核,经学校预算程序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 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费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及调整预算的,按照财务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我市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七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280

130

60

30

500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结算报销。对于不发生的事项,编制培训费预算和报销时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预算和报销额度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八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教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市内交通费凭据报销,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教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校长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讲课费标准的20%

第四章 组织培训管理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

各单位在校内举办培训的,应当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按照“从严从紧控制、保障基本运转”的原则,合理确定内部协议价格,作为编制预算和结算报销的依据。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减少异地教学,能在本市举办的不得在外地举办。确因工作需要,需在异地举办培训的,须经学校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综合定额开支标准按如下原则掌握:培训所在地党政机关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低于我市标准的,按当地标准执行;高于我市标准的,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天550元。

第十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一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二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三条 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部门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章 费用核销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发生的培训费真实性负责,并于培训结束后及时汇总票据,集中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天津职业大学培训费预算审批表;

(二)培训通知(包含培训日期、地点及具体议程等事项);

(三)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

(四)委托培训机构承办培训的,须附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合同,以及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

(五)异地授课教师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

(六)讲课费发放应包括讲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工作单位、职称、讲课费发放金额和标准、银行卡号等有关信息;

学校财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

第十六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八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审计处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和预算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培训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三)异地举办培训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四)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六)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九)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十)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学校将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原《天津职业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津职大2017104)同时废止。


联系电话: 60585016 天津市职业大学财务处版权所有 维护信箱: zydxcwc@163.com 校址: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丰产北道2号(北辰校区)
 版权所有: 天津职业大学财务处 Copyright 2006 Tianjin Professional College.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