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大学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17-10-27 点击数:

 天津职业大学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完善学校教育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收取的全日制在校生学费、成人高校学费、住宿费,以及其他按天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复备案文件规定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章  收费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收费管理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校的行政事业收费工作。收费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包括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各二级学院。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处。

    (一)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审议新设收费项目、变更收费标准、核准票据类型、学费住宿费减免等收费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审议后提交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二)财务处在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日常收费管理工作,办理收费备案登记手续。汇总统计全校学费住宿费收缴情况,及时向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发送欠费情况,年终结合欠费情况核定各二级学院系下年度经费预算。按照国家规定上缴财政专户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学生处负责定期审核确定住宿费减免名单,报学校审批后提交财务处。

(四)招就处负责在学校招生简章中公示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收费信息。

(五)教务处负责核定新增专业教学成本、收费标准等收费备案相关资料,提供学生收费系统中学生个人信息及后续信息维护数据。

(六)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在成人教育招生简章中公示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收费信息,提供学生收费系统中学生个人信息及后续信息维护数据,以及成人教育学费欠费催缴工作。

    (七)各二级学院负责根据学费、住宿费欠费名单,对欠费学生进行催缴工作。

第四条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天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接受天津市价格主管部门对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新增设收费项目,要严格执行申报、审批程序,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未经批准立项收费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收费。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五条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专户核算。

第六条  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须督促学生及时足额缴费,严格控制学生欠费,年度欠费率2%及以上相应扣减各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八条  交费方式。学生可通过统一银行代扣、校园统一支付平台、POS机刷卡等方式进行交费。

第九条  财务处对全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所用票据统一管理,建立收费票据登记簿,由专人负责收费票据的购买、发放、保管、核销等管理工作,所有票据不得转借、代开或代管。

第十条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使用天津市高等院校学生收费专用票证,票据上收费信息统一由学生收费信息系统机打生成。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审计处要加强对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天津职业大学关于加强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规定》自行废止。

     

 

 

 

 

 

 

 

 

 

 

 

 

 

 

 

 

 

天津职业大学办公室                     201710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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