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行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12-25 点击数: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新修订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等规定,2019 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日常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收入额减除费用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因个税改革涉及每位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且时间紧任务重,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涉及个人隐私,请每位教职工自行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APP或者登陆个人所得税(天津税务)网站(https://its.tjsat.gov.cn/)填报个人专项附加扣除,系统将于2019年 1月1日正式开放。

二、请每位教职工务必在2019年1月6日前完成填报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事项,为保障1月10日工资正常发放,财务处将于2019年1月7日从税务系统中获取反馈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计算个人所得税,逾期填报可能会导致教职工多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可以参考《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等文件的规定,或参考附件中国家税务总局图解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APP可在扫描下图二维码直接下载,然后使用个人身份号码注册登录。打开附件详细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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