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职业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2-07-08 点击数:

 

天津职业大学文件

津职大〔202231

 

 

关于印发《天津职业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学院、部及职能部门:

《天津职业大学财务管理办法》已经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78

 

 

天津职业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学校财务行为,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积极多渠道筹集资金,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障学校事业发展对资金的基本需求;按照教学规律和经济发展规律办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任务是:依据国家财政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财经纪律;编制收支平衡的综合财务计划,依法组织学校各项收入,加强经济核算,强化预算绩效管理,行使财务会计的监督职能;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经济活动分析,防范财务风险,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真实的经济决策参考依据。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按照集中财权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学校应逐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并实行“分级分类”审批财务开支的制度。

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校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学校的财经工作,负责组织学校的财经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校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唯一管理机构,在业务上受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长领导。

第七条 财务人员在工作中要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会计法》和财务规章制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自律,具备会计从业职业道德、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能力和资格。财务处负责人、主管会计人员要具备会计师以上的专业职称或相关财务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第八条 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财会人员的离岗或者离职,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章 财务管理体制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学校实行“分级分类”审批财务开支制度。

(一)各分管校领导负责审批其管辖部门一定标准经费额度指标以内的重要开支。结合学校实际,教学单位报院(部)党政联席会审议后由党、政负责人立项审批其管辖部门经费额度指标以内的重要开支。

(二)各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负责预算批准执行范围内财务开支的批签,并在财务处备案。特殊情况可由指定负责人委托其他人批签的,应书面报备财务处。

(三)学校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在预算经费中严格把关并核定招待标准。

(四)对凡不按以上规定执行“分级分类”审批相关程序的,财务人员不得办理相关业务支出。

第十条 为加强学校对财务工作的宏观调控能力,明确责权范围,理顺各方关系,下列财务工作须按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审议并做出决定。

(一)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包括财务综合计划、经费预算分方案、基本建设方案和计划、科研费用收支计划、学校基金收支计划及其它重大资金收支计划或预算调整计划。

(二)学校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实施细则;制定的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及财务执行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对预案。

(三)听取并审批学校年度财务决算。

(四)纪检、审计等部门检查学校财务工作发现的重大问题及相应的处理决定。

(五)学校预算经费分配方案以外发生开支项目的计划。

第十一条 财务处组织日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学校经济行为进行管理。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领导财会人员的培训、评聘、考核工作。

(二)参与学校事业发展计划的制定;编制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编制经费执行方案;考核、控制计划和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与执行绩效。

(三)组织学校的各项收入并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包括按上级核定取得财政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依法及时组织完成学校各项事业性收费;组织学校各单位上缴收益收入;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依法取得其它收入等。

(四)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组织日常会计核算,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及时向分管财务校长汇报学校财务状况和财会工作或由分管财务校长提请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

(五)按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符合财经政策要求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

(六)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物价政策,对违反国家政策、财经制度、廉政纪律的收支,不得办理相关业务并及时向分管财务校长汇报。

(七)认真审查用款单位的采购、开支计划,不得办理一切不合法、不合理、铺张浪费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支出。

(八)依据国家财政政策、法规,组织制定学校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九)执行《档案法》,按照规定组织好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工作。

第四章 预算管理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预算管理包括:学校各级经费收支计划的编制,年度预算分配方案,预算的执行与监控,预算调整,绩效考核,预算执行结果分析等。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的分配贯彻“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综合平衡、零基核定、不做赤字、严控风险、强化绩效”的原则,应首先满足人员经费支出,确保运行和教学必须支出,兼顾其他一般支出。

第十四条 学校对各学院、部、处、室的经费需求计划根据学校综合财力,核定分配后实行统筹安排、超支不补、自求平衡、收缴结余的管理模式。

第十五条 预算的确定和程序:

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分配方案在分管财务校长领导下,落实两上两下程序,由财务处具体测算和编制。

(一)各单位、部门根据事业发展,实事求是编报下年度经费需求计划报财务处。在报送计划的同时应附带测算的资料、依据和预期绩效等。

(二)财务处根据各单位、部门报送的经费需求计划和学校发展计划,编制学校需求计划。

(三)财务处根据学校财政性收入、财政补助性收入、事业性收入和其他收入计划,编制学校的财务收入计划。

(四)财务处根据学校的财务收支计划,结合上年学校结余结转财力,测算财务收支的平衡度。

(五)财务处根据财务收支平衡情况,上年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编制学校预算分配方案草案。待国家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核定后,调整草案,报分管财务校长审阅,并广泛征求经费使用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的学校预算分配方案,提请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正式下达并严格执行。

(六)本着超支不补、自我平衡的原则,学校的经费执行方案公布后不再调整。特殊情况计划调整需按预算报请程序由使用单位经分管校领导审议后报财务处汇总,报分管财务校长审议,提交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六条 凡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支付项目,财务处不受理相关业务;凡支出超出预算经费额度的项目,财务处不得超支支付。

第十七条 预算支出的监督:

(一)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财经法律规定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安排各项支出。要合理安排学校确定的经费使用额度,如因安排不当致使影响工作的,由单位、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二)财务处要加强对经费支出的审查和监督,强化预算绩效和执行分析,预算调整方案由分管财务校长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十八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十九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有关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学校为保证顺利完成教育、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依法取得并由学校直接支配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后勤维修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财务处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无故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财务处配合存货的保管使用单位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生产、生活、行政办公用的仪器设备。所有家具无论金额全部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项目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学校基础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程序,并办理固定资产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资产的管理工作,依据市教委《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津教委办〔2016100)和《市教委关于修订天津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教委〔201820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属公办普通高校资产管理“放管服”工作的通知》(津财会〔2017184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延长关于延长〈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属公办普通高校资产管理“放管服”工作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津财资〔2021127号)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作为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材料、低值耐用品等资产的管理(含捐赠)。结合学校具体情况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健全完善资产管理办法和账、卡管理制度,做到有物有账、账物相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资产,不分资金来源(包括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独立核算单位自行购建的资产)及取得方式都要及时计价入账,由国资处统一归口管理。资产管理单位要按照国资处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产清查。财务处要通过一级分类账,分类记录各类资产的原值,并按国家相关规定组织计提折旧、摊销工作。资产管理单位和资产实际使用单位要建立二级和三级明细账和卡片,按品名作明细登记。

第三十条 各业务部门,依据学校年度预算,涉及签订设备采购协议、合同,需经学校相关程序审定批准后执行,涉及信息化项目要经网信办审批。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从事资产管理的人员,在业务上接受财务处的指导和监督。购入各种资产必须依据购置合同或协议履约支付,待办理验收环节后,办理入账手续。国有资产的处置,应由国资处依据相关文件要求,按审批程序报批,并到财务处进行账务核销。

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 学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事业单位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事业单位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为严肃财经纪律、保障财务制度有效落实,强化廉洁自律,牢固树立底线思维,财会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对学校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和财产物资管理工作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

(二)对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三)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五)对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进行监督;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七)其他不可预见事项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财务处财务管理过程中要摆正服务与监督职能的关系。以服务为主,在服务中监督,在监督中提升更优质的服务,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有利于学校事业规范发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天津职业大学财务管理办法》(津职大〔202084号)文件自行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财务处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 60585016 天津市职业大学财务处版权所有 维护信箱: zydxcwc@163.com 校址: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丰产北道2号(北辰校区)
 版权所有: 天津职业大学财务处 Copyright 2006 Tianjin Professional College.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