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卡结算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4-11-05 点击数:

关于印发《公务卡结算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直属系部并各处级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公务卡结算业务的财务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及转账手续,堵塞管理漏洞,减少资金占用,根据市教委《关于转发<印发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教委财[2007]70号)文件和2011年10月教委财务工作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公务卡结算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务卡结算管理规定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行政 财务 公务卡结算 通知
公务卡结算管理规定
一、按照实行公务卡结算的要求,用款部门原使用现金支付的日常经费支出,原则上必须采用公务卡或其他非现金结算工具进行结算,今后将不再进行现金报账;
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单笔大于1000元必须使用支票;
三、各部门或个人每月报销时,由财务人员将相关款项打入个人公务卡中;
四、各部门或个人每月还款时,须持建行借记卡由财务人员将相关款项划入学校账户;
五、个人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与本人其他建行信用卡共享额度,需要提高个人公务卡信用额度的,可以自行拨打建行客服电话申请提高信用额度。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市财政局另有相关规定的,按市财政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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