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大学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会议经费管理,保障会议费收支的合规性与合理性,根据《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6〕71号)、《市教委关于印发市教委机关讲课费、评审费和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教委财〔2015〕39号)、《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津财规〔2017〕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会议为学校举办的各类学术会议和管理会议。学术会议是指因教学、科研业务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管理会议是指除学术会议之外的其他会议。
第三条 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会议组织者根据会议内容和性质选择相应的会议类型。各部门负责人对所举办会议涉及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负责。
第二章 会议费预算及审批
第四条 会议费必须纳入年度预算或项目预算,单独列示。对未列入预算,但必须召开的会议,在确保资金来源的前提下按程序审批。因科研工作需要召开的会议按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要求执行。
第五条 各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前,制定并上报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填报《天津职业大学会议费预算审批表》(见附件2),报财务处备案,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中。
第六条 会议费预算总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5千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的,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2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需报分管校领导会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经分管校领导会同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需报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会议应严格控制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管理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学术会议会期可按会议安排执行,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2天。学术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参会人数的15%以内;管理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参会人数的10%以内。
第八条 举办会议应当改进会仪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九条 部门举办会议应优先选择学校内部会议室、礼堂、报告厅等场所。确需在校外召开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第十条 参会人员以在津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天津市以外的城市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举办的会议应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第三章 会议费支出与报销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 计 |
学术会议 |
300 |
140 |
110 |
550 |
管理会议 |
280 |
130 |
90 |
500 |
综合定额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标准内据实报销。对于不发生的事项,编制会议费预算和报销时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应扣除住宿费的定额标准;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应扣除伙食费的定额标准。
(一)住宿费: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学校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学校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不得由旅行社等中介机构代开住宿费发票。
(二)伙食费:餐费票据应与会议议程中就餐地点相符,存在多地就餐或与就餐地点不符的票据不予报销。不得由旅行社等中介机构代开餐费发票。
(三)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十四条 下列费用纳入会议费预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从相应的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
(一)会议专家及参会代表差旅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报销,确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学者等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可由学校报销。
(二)参会人员费用。会议组织者根据工作需要,可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讲课费、评审费以及劳务费,发放标准如下:
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专家评审费和验收费的开支标准为(税后):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每天最高8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人每天最高500元。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评审费和验收费标准为: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每天最高4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人每天最高300元。项目评审和验收工作要严格限定参加人数,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7人。
(三)发放参会人员费用时,须提供专家的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学校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银行转账发放。
(四)不得向专家组成员以外的其他会议工作人员发放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各项资料和票据,统一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须附会议费预算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见附件3)、原始明细单据和发票、公务卡消费POS单等资料;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七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各二级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审批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其他机构、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会议组织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计划外未履行审批手续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举办的国际会议一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1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天津职业大学会议费预算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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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会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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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事由及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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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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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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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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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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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宾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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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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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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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经费来源 |
收入项目 |
部门项目 |
金额 |
备注 |
会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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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 元 |
学校预算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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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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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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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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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支出预算 |
支出项目 |
定额标准 |
预算金额 |
备注 |
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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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 (含食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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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 (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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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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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专家差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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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人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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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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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签 |
部门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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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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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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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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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财务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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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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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议费预算总额10万元以上的需报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须附会议纪要。
附件3
天津职业大学会议签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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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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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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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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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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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及部门 |
职称或职位 |
联系方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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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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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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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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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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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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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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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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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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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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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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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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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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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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