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大学关于印发《天津职业大学教职工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2-01-07 点击数:

 


天津职业大学教职工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培训费的财务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天津职业大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中共天津职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培训,是指使用学校各类经费,参加境内非本校举办的岗位培训、政治理论培训、专门业务培训以及专业性学术研讨会议等。

第三条 参加培训人员应坚持厉行节约、高效学习的原则,遵从举办单位的统一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章 预算和审批管理

第四条 学校教师工作部是教职工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报学校培训费年度预算;学校组织部是党政干部培训专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报党政干部培训专项年度预算。

第五条 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费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第六条 参加培训人员应填写《天津职业大学培训费支出计划申请表》(见附件1。需列明培训项目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第七条 培训费的经费来源包括部门经费、创收经费、专项经费、科研经费等。

第八条 支出计划审批。培训费支出无论资金来源和金额大小,须由经费项目负责人、主管职能部门、教师工作部审批(或备案),中层干部外出培训应该严格按照《天津职业大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参加天津市辖区范围内的培训,开支范围为培训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及根据培训通知文件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参加天津市辖区以外的培训,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和要求按照《天津职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培训费的支付方式

参加培训人员根据培训通知的要求,向对方以公务卡刷卡、银行电汇、支票转账等形式支付培训费用。如无特殊说明,禁止以现金形式支付培训费用。

培训费支付成功后,应当取得培训举办方开具的票据,妥善保存,培训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第四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二条 参加培训人员对发生的培训支出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培训结束后应及时汇总票据,集中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应当提供:

(一)培训通知(包含培训时间、地点等事项);

(二)支出计划审批文件,包括《天津职业大学培训费支出计划申请表》等;

(三)与培训通知相对应的发票和各类原始明细单据、公务卡POS机刷卡凭条等有效凭证;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培训费的使用情况应在本单位财务公开时予以公布,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培训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职业大学教职工培训费管理办法》(津职大〔2016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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