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财务处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强化财务处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结合财务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办事人到财务处办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时,部门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详细告知其所要办理或咨询事项应该提供的材料、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的制度。

二、财务处经办人员对办事人具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三、对简单明了的事项可采取口头告知形式;对因手续、材料不齐全需补办的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详细材料内容或不能办理的政策依据。

四、办事人所办业务涉及多个部门的,经办人应帮助其咨询了解或一次性告知其所涉及的部门,不能推诿了事。

五、因不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而被办事人投诉的,经查属实,部门负责人视情节严重,要对经办人给予批评,甚至调离岗位。



联系电话: 60585016 天津市职业大学财务处版权所有 维护信箱: zydxcwc@163.com 校址: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丰产北道2号(北辰校区)
 版权所有: 天津职业大学财务处 Copyright 2006 Tianjin Professional College.All rights Reserved
 

undefinedundefin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