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4-11-05 点击数:

各院、系、部、处、室:

请各部门二级财务管理人员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务必在每月22日之前上报财务处,税表要求如实申报教职员工的各项收入,准确填写以便财务处及时汇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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