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大学货币资金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0-07-02 点击数:

 

 

 

天津职业大学文件

 

 

津职大202047

 

 

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大学货币资金资产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学院、部并各处级单位

《天津市职业大学货币资金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校党委第二十六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71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职业大学货币资金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资金资产的内部控制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审计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资金资产全面清查工作的通知》(津财发〔20201号)、《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开展资金资产全面清查工作的通知》(津教202024)、会计法、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以及学校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或可支配的现金、银行存款、金融票据和其他货币资产。财务处是学校货币资金资产管理的唯一部门,未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的以上资产均视为“小金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职业大学及附属单位。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四条  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教学活动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那一部分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五条  学校货币资金管理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一)学校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二)学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可适当引入岗位轮换机制。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学校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四)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五)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领款人)学校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相关合法票据证明。

2.支付复核(验收人)。复核人应当对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3.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详见《天津职业大学财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4.办理报销(会计)。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批后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会计凭证,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5.办理支付(出纳)。出纳人员根据会计人员(制单、复核)完成的会计凭证办理支付结算。

(六)学校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六条  严禁未经部门授权的人员办理学校货币资金业务。

第七条  严禁学校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炒作股票和购买理财产品。

  现金的管理。

(一)学校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二)学校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三)原则上学校不办理现金支付业务。必须办理的现金支付业务,需提前一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并明确使用额度,出纳人员于用款当日到相关银行办理现金提取业务,并及时将剩余款项存入对公银行账户,不得坐支现金。

(四)财务人员必须逐笔根据现金收支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五)财务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防止白条抵库、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现象发生。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学校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均需履行财政审批备案程序。

(三)学校应根据开户银行或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对银行存款进行明细核算,同时设置银行存款总账,进行总分类核算。

(四)财务负责人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对银行存款余额进行抽查核对。

(五)学校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应及时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并由出纳和稽核人员共同签字。未达账一般不应超过二个月,超过二个月后应逐笔分析、查找并附说明。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六)学校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规定,不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学校不得签发空白转帐支票

(七)结算凭证(如汇票、支票等)丢失,经办人必须立即报告财务部门,以便财务部门及时采取挂失止付等补救措施,防止冒领和诈骗发生。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要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八)凡办理预付款手续的部门和个人,款项一经付出,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应督促款项的落实情况,业务结束后,如有余款要及时退否则,由此造成的坏账损失,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九)任何人不得违反银行结算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贪污挪用公款,否则,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一)学校对外发生的经济往来,除用现金和银行存款结算外,还可采用其他货币资金结算办法,主要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和保函押金等。

(二)使用上述结算模式,必须建立健全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责任人应经常与财务部门核对余额,业务结束后应立即清理,余款退回银行账户。

(三)严禁学校账户办理个人信用卡,严禁办理单位信用卡。

第三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严禁空白票据提前加盖印鉴。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法人名章必须由财务负责人或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银行密钥(U盾)的管理,银行密钥(U盾)应由专人保管,主管密钥(U盾)由财务负责人或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密钥(U盾)。

第四章  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高度重视资金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加强领导干部任期内审计。

第十五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第十六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共同搞好资金使用各重要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一)要强化货币资金的管理与控制,严格货币资金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制度,严格现金和银行存款日清月结、其他货币资金及时清理制度。

(二)要强化财务监督环节的管理与控制,财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对于不符合手续、制度的款项做到坚决不付,对于违反资金管理制度的事项做到坚决不予办理。

第十七条  建立资金支付动账提醒机制。完善资金流出管理,强化资金流出全过程动态监控,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对万元以上的支付款项,将每笔付款信息发送至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财务分管负责同志、纪检负责同志、财务部门负责人、审计部门负责人,便于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人员实时掌握资金动向。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天津职业大学办公室                        20207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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