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预算或学校统一安排,向财务处提供项目建设立项审批的相关资料;
2.事先向财务提供项目建设合同或协议;
3.事先向财务提供基本建设资金审批表(包括施工单位申报进度、监理审核、基建项目负责人审核、基建处审核、审计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校长审批);
4.财务处根据合同或协议,按进度复核;
5.提供复核后工程进度支付资金及相对应的正式发票;
6.财务处办理付款;
7.建设项目增项资金支付必须事先提供增项合同、协议或增项审批报告;
8.工程结算款必须按合同经项目决算审计后,在提供项目全部正式发票后支付;
9.办理转固定资产手续。
注:用财政专项资金支付项目建设费用的,需事先提供《天津市财政投资基建项目工程价款审批单》和施工单位申请资金正式发票,并注明天津市财政局代付天津市职业大学****项目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