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大学关于修订财务管理文件

作者: 时间:2019-04-19 点击数:

 

 

 

天津职业大学文件

 

 

津职大2019〕24号             

 

 

天津职业大学关于修订财务管理文件

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部并各处级单位:

依据天津职业大学第六聘期全员聘任实施意见(津职大党〔2018〕18号)文件,坚持强化职责--部门聘任和强化过程--目标管理的原则,结合调研中教职工意见建议,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规范管理,理顺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落实“放管服”工作。经过梳理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建议调整财务管理文件部分条款的相关规定,以达到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简化审批流程,促进服务的目标。

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此通知相抵触的相关文件条款自行废止。此通知解释权在财务处。

一、《天津职业大学财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津职大〔2016〕103号)

1.第七条  为确保资金支出控制,一次性支出2万元(含2万元)——5万元,由财务处长审签支出;5万元(含5万元)——20万元,由分管财务校长审签支出;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由校长审签支出。

修订为第七条  为确保资金支出控制,一次性支出2万元(含2万元)——5万元,由财务处长审签支出;5万元(含5万元)——20万元,由分管财务校长审签支出;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由校长审签支出;按照立项审批权限已经相关校领导批准的项目,资金支出时校领导不再签批。

2.第十三条  培训费支出,无论资金来源和金额大小,均需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修订为第十三条  培训费支出,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并纳入预算拨款的项目,无论资金来源和金额大小,需按照立项审批权限报批。

二、《天津职业大学教职工培训费管理办法》(津职大〔2016〕106号)

1.第四条  “人事处”修订为为“教师工作部”

2.第八条  支出计划审批。培训费支出无论资金来源和金额大小,除经费项目负责人、主管职能部门审批、人事处审批(或备案),均需分管校领导审批。

修订为第八条  支出计划审批。培训费支出无论资金来源和金额大小,经费项目负责人、主管职能部门审批、教师工作部审批(或备案),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培训应经过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校长审批。

3.第十二条  (二)不再附出差申请表

4.第十六条  修订为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5.附件  天津职业大学教职工培训费支出申请表中“人事处”改为“教师工作部”。培训内容中应明确资金来源,培训时限,出行方式,培训内容等。

三、《天津职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津职大〔2017〕60号)

第三条  各二级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或业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填写《天津职业大学出差申请表》(附件1)。所有出差必须经所在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出差应由书记或院长互签。

修订为第三条  各二级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或业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填写《天津职业大学出差申请表》(附件1)。因公出差必须经所在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出差应由书记或院长互签,并经过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校长审批。

四、《天津职业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津职大〔2017〕104号)

1.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等。

修订为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学校各单位使用预算内有专门拨款的财政性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等。

 

 

    

2019319

(建议此件依申请公开)

天津职业大学办公室               20193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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