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大学文件
天津职业大学关于印发《天津职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直属系部并各处级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根据《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4】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大家,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职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天津职业大学出差申请表
3.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015年1月1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附件1
天津职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根据《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4】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以及常驻地以外地区市内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部门行政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校(局)级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无 |
凭据报销 |
第七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正高级职称人员由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差旅费时,乘坐交通工具可以参照校(局)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八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文件规定,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选择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购票人应当做好公务出行计划安排,尽可能选择低价机票,原则上不得购买全价机票。以打印的电子行程单报销的,需同时附登机牌。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见附件3)所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住宿费发票需注明起止日期、住宿天数和标准,在限额之内据实报销。未注明起止日期和天数的,以通知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校(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四条 处级及以下人员同性同行时,应每2人住一间标准间,且房间金额不超限额标准。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依照财政部《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见附件3)所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公务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实报实销方式,在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内,每人每天不高于80元定额标准的交通费凭据实报实销。
第二十一条 乘坐学校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及因公需要租车、包车出差的应如实申报,经批准后,相关费用凭据实报实销。
第六章 参加会议(含培训)、外派的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不论资金来源和金额大小,各部门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需经部门主管校领导批准。职能部门原则上参加学校所属学会、协会以及上级单位组织的会议或培训。
第二十三条 教职员工出差参加会议(培训),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主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发放伙食费补助;会议(培训)统一开具会务费(培训费)发票的,不发放伙食费补助;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均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四条 到外地其他单位实(见)习或工作锻炼超过15天的学习培训等人员,另行规定。
第七章 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本校学生根据教学任务安排,需要到天津市外参加比赛或进行实习实训的,需由带队老师提出详细计划(包括地点、路线、天数、人数、学生名单等),报院系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生出差期间,交通工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汽车等交通工具。
第二十七条 参赛学生的住宿标准与带队老师相同,凭据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八条 实习实训学生的住宿费标准,应本着勤俭节约原则,尽可能借用或租用接受实习单位的住房,凭据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九条 学生无伙食补助,交通费据实列支。
第八章 因公出国(境)期间的差旅费
第三十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审批手续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个人零用钱等开支标准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津财行政[2014]2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申请外汇额度,应凭学校办公室批准出具的《出国团组国外经费预算表》及相应审批及财务手续,经天津市教委批准后,由财务处复审后开具支票等银行结算凭据,去指定银行进行换汇。
第三十三条 已申请使用学校外汇额度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应按规定如实填写《出国费用开支决算表》、《出国团组出访情况反映表》、《出国费用收支明细表》及由该团组团长签字的在境外期间原始票据和出访机票的发票复印件,并在回校后一个月之内持审批表格凭证到财务处办理使用外汇核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我校教师参加由其他单位组织的出访团组,在办理报销手续时,须提供天津市外办签发的任务批件或确认件、校领导签批的“天津职业大学因公出国(境)预批表”及组团单位出具的缴费通知单。
第九章 职工探亲路费
第三十五条 本校在编已婚教职工父母居住在异地每四年报销一次。两地分居的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或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探亲往返的交通工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报销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乘坐飞机、长途汽车、高铁/动车二等座和轮船经济舱,超出部分自理。在市内往返车站的交通费不予报销。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由探亲人员所属部门和人事处审批。
第十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部门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支出。
第三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按本细则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不超过本细则的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申请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资料。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十一条 财务部门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一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财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