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大学文件
关于转发《市教委转发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两个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各学院、直属系部并各处级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的管理,严格落实财务预算和审批相关制度,严控会议费、公务接待费支出,现将《市教委转发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两个文件的通知》(津教委办〔2014〕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市教委转发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2015年3月18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附件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市教委转发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机关事务
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市教委系统各类学校,委直属事业单位,医科院校附属医院: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管理,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发了《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13〕74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行政〔2013〕85号)。现将通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同时,就相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 制度建设
各单位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规范好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的管理和使用。要结合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管理具体办法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二、 预算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会议费、公务接待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公务接待费中禁止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公务接待费;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三、 分类审批
各单位要按照文件规定的会议费、公务接待费依程序审批,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会议规模,从严控制公务接待标准。在选择会议地点时,要优先选择本单位和本系统的会议场所,不得安排在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在安排公务接待时,不得接待无公函的活动和来访人员,并按要求落实接待清单制度。
四、 支出管理
各单位要遵照文件要求,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本单位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的支出,对于超出标准的开支和其他违规开支不得报销。会议费和公务接待费在报销时要审核并留存能够体现实际支出情况的凭证。
2014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行政〔2013〕74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改进会风,精简会议,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3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改进会风,精简会议,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以下称“各单位”)召开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大型会展论坛活动等专项会议经费管理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市级党政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指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各部委在津召开或委托我市承办的会议,以及市委、市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
二类会议是指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市级党政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应当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或承办单位负责。
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二类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事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各单位召开的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事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八条 严格控制各类会议会期。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2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各单位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类会议 |
300 |
140 |
110 |
550 |
二类会议 |
220 |
140 |
90 |
450 |
三、四类会议 |
180 |
130 |
40 |
350 |
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第十五条 会议费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由召开会议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须附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及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会议效果等汇总后报市财政局,作为安排会议费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审核批复会议费预算;
(三)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费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和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市财政局制定或修订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市委、市政府召开的一类会议的相关会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二)负责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三、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工作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和茶歇。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反规定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市财政局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市级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津机管〔2007〕6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
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行政〔2013〕85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要求,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订了《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3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是指党政机关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国内公务活动确需开支的必要费用,包括住宿费、餐费、交通费、会议室租金及其他费用。
第三条 公务接待费管理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接待费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细化支出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公务接待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接待审批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承办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门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和标准,拟定接待计划并报单位主管负责人审签。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应统筹接待,对无公函的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得接待。
第七条 公务接待活动实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单位主管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作为公务接待费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八条 公务接待要与差旅费、会议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效衔接。凡是被接待人能够通过差旅费和会议费解决的费用,由被接待人自理,公务接待费中不得重复开支。
第九条 接待对象的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正餐人均不得超过60元,早餐人均不得超过20元。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提供宴请一次,人均不得超过120元,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中确需接待单位安排交通工具的,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应当推进内部接待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各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建立市场化的公务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私客公待,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章 预算管理和费用核销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接待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并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支出总额。禁止在公务接待费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公务接待费;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认真遵守财务制度,切实加强公务接待费核算管理。发生的公务接待费支出应当在“公务接待费”科目列支并进行专门汇集、反映和核算。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及公务卡刷卡消费POS机凭条等。财务部门应当按规定严格审核,报经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对超标准、超预算、超范围开支的公务接待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四章公开和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公开制度,定期通过本单位内部网站等公开非涉密公务接待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公务接待费定期统计报告制度。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公务接待费开支和使用情况汇总后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报送的公务接待费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同时,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单位、各区县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公务接待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情况;
(三)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四)公务接待费管理使用情况;
(五)公务接待费报销和支付情况;
(六)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七)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八)公务接待管理其他有关情况。
各单位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公务接待情况,报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建立专项审计机制。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单位公务接待费进行专项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接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报、审批公务接待计划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
(四)转嫁、摊派公务接待费的;
(五)违规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公务接待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外事接待工作按照国家及我市外宾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级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公务接待清单(参考格式)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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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清单(参考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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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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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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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客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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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客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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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对象 |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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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行程安排 |
项目 |
时间 |
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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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费用 |
元 |
其中:1.住宿费 元;2.餐费 元;3.交通费 元; |
4.会议室租金 元;5.其他费用 元。 |
住宿安排 |
宾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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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套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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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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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签 |
承办部门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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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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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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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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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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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接待类型”为: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其他。 |
2.“接待经费预算”项目中“其他费用”应附明细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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